【云南A股】云南能投(002053.SZ)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曲靖市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公告
| 招商动态 |2017-05-09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司全称: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通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了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曲靖市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双方于近日签署了曲靖市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华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构成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持股40%,云南华煜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0%,云南玖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能投华煜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城市管道燃气及车用燃气建设和运营;支线管道项目建设和运营;燃气销售;燃气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燃气管道的安装、维修;燃气管件、设备、仪表、燃气器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及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定义与解释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二)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的形式选择乙方;
(2)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2、特许经营权期限
(1)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
(2)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自越州支线及越州门站竣工验收正式通气之日起开始计算;
(3)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积极组织施工建设,建设完成标准为从陆良支线管网至越州门站天然气管网以及越州门站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通气。
3、特许经营费用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出资(即特许经营费)具体交纳金额、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及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经营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时间:在乙方将越州门站天然气管网以及越州门站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通气之日起满十年,自第十一年起开始交纳。
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为本合同签订时麒麟区越州镇、茨营镇、东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若行政区域范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有所变化,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约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管道燃气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运行、抢修抢险;所有天然气主管网、支管网、庭院管网、配套设施、入户安装工程,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服务等,以及特许经营权期满后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设施、设备、服务营业厅等的到期移交。
6、特许经营形式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必须在麒麟区注册分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特许经营权的借用、转让、出租、抵押和质押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在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权不允许借用、转让、出租、抵押、质押。
8、特许经营的承诺执行
(1)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于每年1月31日前(从本协议签订的第二年开始计算)对乙方上一年度的承诺执行情况、承诺执行进度进行考评;
(2)考评范围为:乙方对旺招字QJ15184-0202号《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备案资料》、《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承诺执行情况;
(3)考评标准为:乙方是否按两份文件要求完成己方任务;
(4)若乙方未按照两份文件要求完成己方任务,则按照《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备案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第11条约定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9、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特许经营协议,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借用、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间若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特许经营权取消的情形,甲方有权按规定取消特许经营权;
因乙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甲方无须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进行评估赔偿;
(6)甲方出具单方解除协议生效日为特许经营终止日。
(三)收费
1、批准的价格
(1)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由乙方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2)燃气价格由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组成,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3)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2、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
3、价格调整程序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鉴定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行政区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支持鼓励城镇居民、工商业、公共服务用户使用天然气;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5)帮助协调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林业、土地、水保、安评、环评、规划、施工用水、用电、道路、河流和各类管线的交叉穿越,做好沿线企业、各类经济组织、群众的协调等工作。
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4)享受曲靖市麒麟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乙方义务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等承担责任并且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若造成的损害、费用、损失等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须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处理;
(11)乙方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12)乙方根据用气需求,积极建设备用气源;
(13)受理用户对具体业务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14)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义务。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未发生的争议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六)附则
1、协议签署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2、协议修订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同本协议一起使用。
3、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生效法律文书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4、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或无效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5、协议的继承
本协议不因甲方负责人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股东的变更而无效或可撤销;不因甲方更换负责人或乙方更换法人代表而无效或可撤销;不因乙方的股权变动等原因而无效或可撤销;不因甲方被变更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其它职能部门或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而无效或可撤销;不因乙方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无效或可撤销。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正本一式拾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陆份,副本根据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印制。所有协议副本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麒麟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为麒麟区茨营镇、东山镇、越州镇(包含越州工业园区)。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能投华煜可独家对上述地区的居民、工商业用户供应天然气,其中越州工业园区是麒麟区重点工业聚集区。
本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地区天然气市场,所需的气源来自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的陆良支线。未来随着当地天然气利用项目的推进实施,对推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游支线管网建设运营和下游终端燃气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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